欧盟/欧洲经济区或瑞士公民家属
Monday, 22 April 2019
下述成员在《指令》中第2(2)条款里被定义为“核心”家庭成员:
配偶;
已签过合同的登记的伴侣关系,即按照任一成员国的法规规定,如果根据主人所在的成员国法规,对待登记过的伴侣关系视同于婚姻;
直系后代,或由配偶或是上述定义的伴侣抚养的21岁以下的受养者 或者;
受赡养于上述定义的配偶或伴侣的上升线上的家属。
为了从广义上维持家庭的统一性,成员国可以为“延伸”的家庭成员提供便利,参见 《委员会沟通》第COM (2009) 313 final号文件1
下述人士在《指令》中第3(2)条款里被定义为“延伸的”家庭成员:
其他(不包含在《指令》中第2(2)条款里)的家庭成员还包括:
• 受抚养者或受赡养者;
• 欧盟公民的家属;或
• 由于严重健康原因必须由欧盟公民照顾的;或
• 被充分证明的,与欧盟公民有持久关系的伴侣